当前位置: > 要闻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美丽莆田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日期:2019-12-26】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红霞)昨天,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会上记者获悉,《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提升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发挥积极的法治保障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祖杰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下一步贯彻实施的要求回答了记者提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金清在会上宣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和《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公告》;市政府副市长郑瑞锦就城市和农村的垃圾和污水,市政府将如何确定管理部门,使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把莆田建设成为新时代美丽中国示范区等答记者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郭雄飞主持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2018年7月,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后于2019年8月29日表决通过了该条例。2019年11月27日,《条例》在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另据介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一步将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出台配套政策,明确考核办法,推进设施建设,抓好贯彻落实,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改善城乡面貌和人居生活环境,创建新时代美丽中国示范区提供有力的保障。
  记者从《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确立了爱国卫生运动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评比考核制度和收费制度这五项环境卫生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明确各区域的责任人及其职责,明确各类垃圾的相应范围,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明确评比考核办法和城乡环境卫生标准,通过层层压力传导,推进责任落实,从而为推动美丽莆田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垃圾管理是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和重点,条例在开展垃圾源头减量的基础上,作出垃圾管理的具体规范要求。对于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点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或场所;环卫服务单位按照作业技术规范分类收运处理。对于餐饮垃圾,餐饮经营者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收集设施,产生的餐饮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对于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理运送;建筑工程垃圾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处置。
  同时,条例还对各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规范。一是日常卫生行为管理。条例对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常见行为进行归纳,作为一般禁止条款予以规定。二是特殊场所管理。条例对建筑工地、垃圾消纳(中转)场所、车辆(船舶)清洗维修、废品收购、洗涤、集贸市场、摊点摊位等经营管理者提出具体要求,保持环境干净整洁。三是运输车辆管理。要求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四是室外大型活动管理。要求室外大型活动的举办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垃圾。五是畜禽养殖和宠物卫生管理。可养区内实行圈养并保持饲养场所卫生,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并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此外,条例还对畜禽养殖、宠物卫生、厕所和化粪池、农业废弃物、污水等管理作出相关规定。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是环境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条例针对环卫设施布点难、建设难等突出问题,从编制布局专项规划、落实用地保障、环卫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和社会化服务、智慧环卫建设、环卫队伍保障等六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其中,特别针对阳台、露台多有改建厕所、洗衣池等情形,要求阳台、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针对环卫队伍保障问题,规定环卫工人最低基础工资标准,以及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对一线环卫工人在评先评模予以统筹考虑,累计三次被市、县(区)人民政府评为环卫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模待遇。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