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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仍在现场 为何被认定逃逸?
【发布日期:2019-12-3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但发生在城厢区的这起交通肇事逃逸足以让人惋惜。
  19岁的许某在2019年的一天晚上,驾车载朋友杨某(未成年)、胡某从华亭前往市区酒吧喝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五时许,许某开车准备将杨某和胡某送回家,途经万达广场对面四季温泉人行横道路段时,将正要过马路的尹某撞飞倒地后当场死亡。
  车停止下来,许某等人下车查看发现尹某被撞身亡,几个少年一阵后怕,看着尹某家属在旁痛哭,许某越发害怕,走到杨某身边小声说:“你把车开走,这样他们就发现不了了,警察也没有证据了。”杨某基于朋友义气果断上车将车驶离现场,但驶出一段路程后,因心理恐惧及酒精的影响,又撞上前方等红绿灯的出租车,对方司机报警。
  而留在现场的许某离死者远远地在旁边拨打着电话求助。死者家属报警后,面对警察的询问,许某第一时间谎称是杨某开的车,自己一直坐在副驾驶座上,直至被带到医院抽血备查,许某仍拒不承认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这时被警察抓回的杨某称肇事司机是许某。经鉴定,许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62mg/100ml,属醉酒。其在肇事后指使他人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企图破坏现场证据,还谎称他人系肇事者,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最后,许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杨某因未成年由监护人履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逃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还包括在现场躲藏、在现场但谎称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只要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征,是否滞留现场不影响其逃逸行为的认定,其最终目的是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滞留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本质上与逃离现场的后果基本一致,且易对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造成误导,妨害正常的诉讼活动。
  许秋洪 李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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