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 陈秋梅)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恶势力集团犯罪14名成员陈某华、陈某水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华、陈某水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经查,被告人陈某水、陈某华等14人为非法牟利,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水、陈某华为核心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各犯罪集团成员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作用,以及是否认罪认罚,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