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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饮料中有异物,店主遭罚5万元
【发布日期:2020-03-16】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翁洲玲) 昨日是3.15维权日。记者从仙游法院获悉,度尾一食杂店因出售不合格的饮料,结果遭有关部门处罚5万元,还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而食杂店也追究厂家责任,仙游法院判处厂家赔偿食杂店遭受的损失5万元。
  仙游的杨女士在仙游度尾经营着一家食杂店。这天,邻居戴阿姨来到小店,购买了64瓶樱桃汁筹备酒席使用。不料,客人在饮用过程中感觉口感怪异,并且发现其中一瓶未开封的饮料中有大块黑色异物,戴阿姨遂向仙游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仙游市管局立案调查后,依法对食杂店处以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杨女士不服,向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维持了处罚决定。杨女士多次与厂家协商未果,无奈只得先缴纳罚款,再向仙游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名誉损失1万元。
  法院认定,上述混有异物的樱桃汁的生产者为河南某公司。由于该公司生产的樱桃汁混有异物,导致食杂店被行政机关罚款5万元,造成食杂店财产损失,且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樱桃汁混有异物系食杂店的责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故杨女士起诉要求厂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理由和依据充分,予以支持。但杨女士要求厂家赔偿其名誉损失1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注意辨别是否正规厂家生产,是否在保质期内,观察食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变质等。作为销售者和生产者,也应当严把食品安全关,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本案中,樱桃汁的生产厂家不能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樱桃汁混有异物系食杂店的责任。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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