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追赶抢货少年致死伤被捕
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死
【发布日期:2020-04-26】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河北涿鹿县人民检察院4月23日通报的一起案件,引发热议。两少年驾驶摩托车在村里小卖部抢夺香烟后驾摩托车逃跑,店主追赶过程中,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近日,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澎湃新闻发现,4月24日下午,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上的相关通报已被删除。
店主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又为何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此,有律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根据当前通报内容看,店主的行为一般属于正当防卫,但店主也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
少年抢小卖铺商品,被追赶过程中遇事故一死一伤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通报信息显示,2020年4月1日晚20时许,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和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两辆摩托车至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门前,杨某某一人进入唐某某小卖部先假意购买了一箱啤酒和一箱饮料,并将啤酒饮料搬至门外,随后再次返回小卖部说要购买一条“珍品云烟”,在唐某某为其取香烟时,杨某某趁其不备将香烟抢夺后跑出小卖部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向村外逃窜,于某某、李某、郭某驾驶摩托车在后紧随。
唐某某发现商品被杨某某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杨某某、王某某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摔落倒地,致使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
通报称,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多方考虑案件当中的证据情况,对案件当中被害人的年龄、作案工具、嫌疑人的行为、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都作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最终认定,该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4月24日15时许,澎湃新闻针对此事致电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回应称其不了解此事,随后澎湃新闻联系该院政治部,也未获回应。晚些时候,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已将该篇通报删除。
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死?
针对此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则向澎湃新闻表示,两个少年违法在先,涉嫌抢夺(因香烟价值不大,故是治安违法),店主的追赶是私力自助,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丁金坤律师认为,从目前通报的内容看,无法看出店主是如何追赶的,两位少年又是如何发生事故的。如果店主驾车追赶,保持距离,则店主是没有刑事责任的。如果店主驾车追赶,动作过猛,与两少年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是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此外,丁金坤律师表示,此案中被抢财物价值大小,也会影响正当防卫是否适度的评判尺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唐某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即对追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且杨某某的死亡与唐某某的追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唐某某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赵良善说,本案存在其特殊性,杨某某违法犯罪在先,即过错在先,唐某某追赶杨某某本来是没有过错的,理所应当的,但是在追赶过程中,如对杨某某事故的死亡抱有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心态,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至于如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还需要结合事故现场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臆断。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则表示,从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案情来看,本案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店主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店主,该罪是《刑法》233条的规定,其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周筱赟认为,分析本案事实,店主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当一个人遭到盗窃或抢夺,进行追赶,是正常的反应。对不法行为进行阻止或追赶,是不存在主观过失的。抢夺财物是不法行为,对不法行为进行阻止,本来就是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在法律上,这属于“意外事件”,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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