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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深特】 【阅读:次】【作者:】
  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给企业创始人更好保护。本周二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突破了上位法,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规定。



对基础研究加强财政投入


  此次立法将基础研究作为重点,进行了重要制度创新。一是对基础研究加强财政投入。《条例(草案)》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规定投入比例不低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30%,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
  二是突出国家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首次在立法中规定长期稳定推进深港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鹏城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三是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发挥企业和社会力量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通过立法支持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通过税收扣除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归属个人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合同法》《专利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不能取得成果的所有权,这也影响着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条例(草案)》以特区法规固定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单位;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所有权归属于科研人员。
  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单位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该技术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


  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等企业为何选择境外上市?股权差异安排是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大部分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美国等提供“同股不同权”制度安排的资本市场,往往更受新经济、新科技企业的青睐。
  同股不同权,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AB股权架构,每份B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A股的数倍,能够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权稀释,契合新经济公司上市诉求。
  《条例(草案)》确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据了解,“同股不同权”制度能够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继续对公司享有控制权,防止恶意收购,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到深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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