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觊觎法律漏洞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经城厢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城厢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俞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俞某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8年1月起,俞某甲和俞某乙未经政府批准私自合伙设立的加油点,在凌晨时分,用现金方式,以明显低于国内合规市场同期的价格,收购用改装过的面包车运来的无合法、齐全手续的走私成品柴油,所收购的油品颜色呈黄绿色,杂质较多。虽然这样的走私柴油杂质多,还混有水,加了这样的油后车子动力也不太足,可胜在价廉,柴油被俞某甲和俞某乙私售给某公司的车队所属的6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他过往车辆。2019年3月某日,俞某甲和俞某乙在私设的加油点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用于加油、储油的设备及柴油1.08吨。经鉴定,涉案的柴油密度、馏程、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 至案发时,俞某甲、俞某乙明知油品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给某公司车队柴油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445175.6元,并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通讯员 吴静兴 蔡振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