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自主创业本来是一件好事,但若因此破坏环境,则要付出应有代价。近日,由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一案,经城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了解,李某承租位于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的一处厂房经营鞋模加工厂,该厂未办理环保手续,无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擅自进行鞋模加工作业,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厂房外的雨水沟内。经城厢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测,该厂房外雨水沟处排放口的总铜含量为1.54×l03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10倍以上。经审查,李某污染环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城厢区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针对厂房周边环境受损仍未消除情况,城厢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城厢区生态环境局监督被告人李某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郑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