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账户切莫出售出借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今年6月,河北保定顺平警方打掉一个利用“跑分平台”为灰黑产洗钱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捣毁窝点8个,涉案资金达30亿元,冻结涉案金额6800多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从保定市公安局获悉,这起案件中,警方共缴获手机200部、银行卡234张,这些银行卡均被用于非法洗钱活动,其中不少都是由银行卡所有人申领后出售,再被犯罪嫌疑人从各种渠道收购而来。
事实上,买卖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为了一张卡几百元钱的收入,一些人不惜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如此不仅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更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售卡谋利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家住湖南邵阳的吕某在一个聊天交友微信群内,看见有人发布收购银行卡的信息,于是就加了对方微信,按照对方要求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将银行卡出售给对方获利2600元。
此后,吕某手机上就经常收到上述银行卡的转账信息,转入转出总共高达2500多万元。正当吕某惴惴不安时,外省公安机关赶赴邵阳将其抓获,吕某因涉嫌在一起系列电信诈骗案件中帮助网络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吕某交代,其知道买卖银行卡违法,但认为自己办理的银行卡里没有钱,自己个人没参与就不属于犯罪,手头缺钱想赚取一些费用,所以将个人银行卡出售给了不法分子。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
今年3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侦破一起特大贩卖银行账户案,打掉组织办卡团伙3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0名,缴获涉案银行卡1万余套,涉案金额5000多万元。
这一团伙包括头目1人、收卡验卡成员4人、结账售后成员4人、上游收卡成员1人,以及组织办卡团伙30个共计160人。2019年以来,该团伙组织人员大量非法办理、出售对公和个人银行账户,直接出售给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和地下钱庄,冒充公检法、贷款、兼职刷单、网络赌博等诈骗团伙用于资金支付结算,共涉及直接办卡人近3000人。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迄今为止河北公安机关打掉的规模最大的直接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和地下钱庄非法提供对公和个人银行账户的犯罪团伙,也是今年全国范围内打掉的最大贩卖银行卡通道。
办案民警介绍,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购买他人银行卡的买家一般都出于非法目的,使用这些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
“对于售卖银行卡的个人来说,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更为严重的是,如果银行卡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会给持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该民警说。
买卖银行账户个人将被惩戒
“大量收购银行卡,每张100至500元。新卡价格高,开通功能越多价格越高……”不少人都在网上见到过类似收购银行卡的信息,出售银行卡的多是无业人员、在校学生等。在获得蝇头小利的背后,他们出售的其实是自己的“身份”,一旦不法分子借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名办卡人就变成“替罪羊”。
保定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收集、出售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等一度在网络上极为猖獗,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这些“实名不实人”的卡证被不法分子用于网店炒信用、洗钱、送礼、逃税、贿赂等。经过公安机关、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整治后,曾经充斥各类论坛和社交媒体的系列行为受到极大打击,但并未完全销声匿迹,甚至“卡贩子”更为紧密地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勾连在一起。
为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规定对买卖银行账户和假冒开户等行为进行严惩,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这就意味着,在惩戒期,手机银行转账、网上购物充值、微信收发红包、随意扫码支付等等已深入生活的消费方式,相关人员再也无法使用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惩戒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将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惩戒期满后,对上述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出借银行卡或承担民事责任
不仅是出售、出租银行卡,出借银行账户同样是违法行为。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然而,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针对出借银行账户应如何定性、出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等问题,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不尽一致。但毋庸置疑的是,出借银行卡有风险,出借人可能因此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B公司向陈某借款23万元,A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陈某将23万元借款转入A公司员工刘某账户内。由于未按时还款,陈某将A公司、B公司及刘某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自认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A公司,并主张对A公司使用其银行卡不知情,但不影响其对该出借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判决刘某应在借款本金23万元范围内对陈某承担偿还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处理此类诉讼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结合案件事实,区分出借银行账户的不同主体和账户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明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应综合考量多方因素,遵循合同相对性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慎客观处理,作出合法合理的认定。”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张玲说。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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