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李金春)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近日,仙游县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 据悉,仙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实行“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主导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每季度应组织1次农村宅基地及建房专题协调会,研究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各类问题。根据乡镇(街道)宅基地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上报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督促乡镇(街道)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充实健全乡村宅基地管理队伍,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据悉,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含)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含)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该县要求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据介绍,对符合7种条件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一是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是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 三是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是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是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是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是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对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是对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