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近日,秀屿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游某通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采纳该院抗诉意见。 经查,同案犯朱某豹于2012年伙同他人在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镇“万八亩”一处虾池无证非法采砂,被告人游某通入股35万元,之后同案犯朱某豹又将砂子运到秀屿区东庄镇塘边村砂场贩卖,被告人游某通仍一起入股并以每月3600元受雇于同案犯朱某豹在砂场负责管理,期间被告人游某通从砂场经营中获得分红24万元。原审判决未将24万元认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方面被告人游某通明知系无证采砂仍入股参与,属于非法采矿罪共犯;另一方面其在砂场经营过程所获得24万元分红属于非法采矿罪行为的延续,应当认定为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秀屿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经秀屿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最终采纳了该院抗诉意见,对被告人游某通非法获利2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据悉,今年以来,秀屿区检察院加强除主刑之外附加刑等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了刑罚权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