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林红霞)昨天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并将按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共有六章三十三条。条例规定了山体保护名录范围,其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符合规定的九种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如城镇规划区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以及重点流域干流一重山范围内的等等。重点保护山体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及房地产开发等行为。该条例草案在提交本次会议之前,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向市四套班子成员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告、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先后两次发函市自然资源局等14个部门,征求各部门对条例草案以及山体范围划定是否合理、保护措施是否可行等问题的意见。11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有省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12个部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莆田市山体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山体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具体举措和有效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