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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与前妻的离婚财产纠纷民事调解书 莆田一男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起诉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章一清】
  核心导读:法律面前,每个公民均应有敬畏之心,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莆田一男子因拒不履行与前妻的离婚财产纠纷民事调解书,从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起诉。
  2019年11月,吴某某在与前妻武晓梅(化名)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诉讼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武晓梅同意登记在吴某某名下的一部北京牌小轿车归吴某某所有,吴某某则需支付上述车辆的折价款人民币40000元给武晓梅,该笔钱款自次月1日起每月15日前偿还人民币25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该调解协议经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并经双方签收后,于同年12月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因吴某某拒不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武晓梅便于2020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吴某某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其债务为限的财产,但吴某某仍未履行,法院又于同年5月以通知的方式责令吴某某于同年6月5日前将其名下北京牌小轿车交由法院处置。
  后经调查了解到,吴某某早在2020年1月7日就将其名下价值人民币73000余元的北京牌小轿车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直接过户给其公司的另一股东刘某某抵债,且没有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现其名下并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近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依据为生效调解书的,“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上述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即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损毁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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