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总有些人将此当耳边风,酿出悲剧。就在不久前,秀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酒后驾车追尾致被害人胡某死亡一案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20 年 8 月 10 日 20 时,在秀屿区主干道,吴某酒后驾驶车追尾撞上胡某三轮电动车,胡某当场死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吴某在驾驶小型客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追尾,撞上胡某驾驶的无证且灯光装置残缺不全的三轮电动车,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20呼救及110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8月底,吴某与胡某的家属达成调解,部分赔偿了胡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胡某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在事故发生后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能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予以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