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盗车后未能销出,还回去就没事?当然有事,违法必究。日前,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审结一起被告人刘某盗窃罪,判处拘役6月,缓刑1年,处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秀屿区某砂石场附近,将被害人林某停放的摩托车(价值8370元)盗走。刘某本想将摩托车便宜出手,但许多收购者觉得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不愿购买。自盗走摩托车三天里都无人欲购。刘某便将该车推回砂石场,推回途中被车主林某发现,并报案。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归案,并归还林某失窃摩托车。现刘某取得林某谅解。审理过程中,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的审前调查评估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判前,其家属预缴罚金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其能认罪认罚,且具备监管条件,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刘某盗走他人车辆,虽然最后又将车推还回来,并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但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若明知摩托车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人员出行要采取一定的防盗措施,在进行交易时,若交易价格远低于实际价额数倍,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因疏忽大意在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