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近日,法院审结一起买卖银行卡案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李某与马某均系银川人。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开始,李某以每套200-400元不等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捆绑的U盾、手机电话卡等卖给马某,并提供“售后服务”,频繁将上述银行卡销户并重新办理,再循环卖给马某,至案发时,共计有7家银行的25套银行卡。马某还收买了王某、魏某等6人共计20套银行卡及配套物,后马某将上述银行卡转卖给同案人“小黑”(另案处理),因王某、魏某等人的20套银行卡均无法使用,被小黑退还给了马某,后于马某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5月,被害人林某被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将18600元转账至李某卖出的银行卡账户上。马某通过小黑得知了这一消息,于是通知李某,想“黑吃黑”,将钱款据为已有。由于银行卡凭证均不在手上,李某遂以挂失补办的方式,将银行卡注销后,把卡内的争全部取出,李某分得8600元,马某分得7000元,小黑分得3000元。 2018年6月,李某在银川被公安抓获,2019年1月,马某因吸毒嫌疑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行政拘留5日。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非法持有并出售45张他人信用卡,虽然原持卡人收取报酬,同意由他人使用其信用卡,但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银行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由于出售行为不合法,收购人亦无法取得合法持有的依据,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属于社会法益而非个人法益,因此持卡人自愿出售信用卡不能阻却持有行为的非法性,故马某非法持有并出售45张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管理罪。马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马某所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6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