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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力挺这个行业对五类商品免征10年关税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宗禾)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五类情形免征进口关税,将于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通知》明确了对五类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三、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
  五、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但不包含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通知》还明确,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通知》还提出,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此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还同时发布了《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将联合印发《通知》涉及的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企业、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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