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萩芦清源石场,住所地涵江区萩芦镇崇联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3033104740,个人经营者:翁清源。 经核查,你(采石场)原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3503030630001),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凝灰熔岩,在采矿期限至2007年12月止届满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0年6月20日向你(采石场)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编号:2020004 )并于2020年6月20日在莆田晚报上发布公告,责令你(采石场)在3个月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但是,你(采石场)仍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法定义务,为此,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八条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已组织萩芦镇人民政府代为治理复垦,经委托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工程已竣工并经我局组织相关专家验收合格,该矿山代为治理复垦总费用为人民币 15.818万元(其中,设计费2.5万元、工程施工费12.71777万元,工程监理费0.60023万元)。 经核算,你(采石场)没有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你(单位)须缴纳矿山代为治理复垦费用为人民币15.818万元。 2021年8月26日我局向你(采石场)发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催缴通知书》(莆涵自催通〔2021〕01号),并于2021年8月30日在莆田晚报上发布公告,要求在自收到该通知之起七日内将上述矿山代为治理复垦费用存入下列银行账户(缴存账户名: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人民政府,账号:9040317010010000010736,开户行:莆田农商行萩芦支行),但至今,你(采石场)仍未缴入。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7〕39号)第二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你(采石场)在收到限期缴费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矿山代为治理复垦费人民币15.818万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你(采石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请你采石场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莆田市涵江区公园东路599号联系电话:0594-3366128 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