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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多次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案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近日,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起犯罪嫌疑人多次利用微信软件代理贩卖“上头”电子烟油的贩毒案件。
  2021年7月的一天,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在辖区的某一快递包裹中查获黄色液体的烟油,经鉴定,该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民警根据快递及微信信息,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柯某。
  经查,2020年6月期间,柯某通过“蕾蕾”(化名)的介绍知晓某款电子烟在吸食时候容易让人兴奋、嗜睡、上头,是新型毒品,但为了赚钱,其便开始成为“蕾蕾”的代理,向自己的微信朋友贩卖“上头”电子烟。
  后又通过“蕾蕾”的推荐,柯某认识了卖上头烟的“纹身师”(化名),其便从2020年7月开始一直到2021年7月,都在“纹身师”处代理上头烟,期间因害怕会被公安查获便没有在朋友圈发布“上头”电子烟的广告,而是通过前期积累的客户和客户介绍进行贩卖。
  2021年7月,柯某在长沙市某一酒吧认识“逍遥”(化名),知道对方有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因前期贩卖的“上头”电子烟打击很严,在联系不到“纹身师”的情况下,柯某便成为“逍遥”的代理。
  据了解,“上头”电子烟买家多为女性、未成年人,常常出现在酒吧、夜店、KTV等娱乐场所,多数通过网络和微信朋友圈等进行兜售,并通过快递寄送。
  犯罪嫌疑人柯某担任“上头”电子烟、电子烟油的代理,通过向上家购买并转卖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其共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130ml,获利6726元。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柯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已于日前起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
  通讯员 何晶晶 施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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