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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发布日期:2022-03-0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玉)记者昨日在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了解到,我市部分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新政策规定:
  职工与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有该房屋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已办理住房贷款的除外。
  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在本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职工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不再留存近6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不再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次数认定包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小程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公积金及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数认定包含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共享数据平台(小程序),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查询体现的存有非销户状态的所有公积金账户。
  《莆田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需在我市连续正常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4个月后,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莆田市辖区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且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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