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是国家信用的体现,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对认定拒收现金拒不整改的行为,人民银行依法给予查处。 福建海峡银行莆田分行呼吁社会各界共同遵守,营造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