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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8-24】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黄凤珍】
  为进一步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荔城区曝光一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案例1:荔城区某烟花批发有限公司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2月7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烟花批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荔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荔城区某烟花批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荔城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月22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阮某某作为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处罚情况:荔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荔城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阮某某作出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荔城区某建材经营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月27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建材经营部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作为该某建材经营部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情况:荔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荔城区某建材经营部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莆田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8月10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荔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莆田市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处作出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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