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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使用燃料 罚!
【发布日期:2022-11-1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陈明尾 李金春 文/图)11月8日,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和燃气办以及县液化气有限公司联合开展餐饮业醇基燃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某烤鱼店存在同时使用醇基燃料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现象,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该餐饮店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11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回头看”,发现该餐饮店未能整改到位,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如图)。
  同日,该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有8家餐饮店存在此类安全隐患,当前已立案1起,其他已整改到位。下一步,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关注餐饮业混合使用醇基燃料问题,对逾期不整改的店家进行立案查处。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餐饮业主,提高安全意识,切勿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燃料,自觉做到规范用气。
  据执法人员介绍,《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标准》(DB33/T 1251-2021)第3.0.9条“燃气用户不得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在同一个场所使用或存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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