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并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根据《通知》,试点城市应当具备相应的政策保障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安全管理条件。例如,具备与申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高精度地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试点道路的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则应当是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具备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设计验证能力;具备汽车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风险与突发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具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可对试点车辆的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建立报告机制;并建立用户告知机制。 试点产品应当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产品过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保障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过程中的安全性。 试点使用主体方面,则要求设置试点车辆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建立运行安全保障、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同时,具备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监测平台,配备与试点车辆运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及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对试点车辆运行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具备全流程保障能力,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对取得准入许可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将由公安部指导在试点城市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通知》还从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软硬件变更、配备车内安全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制定了上路通行的基本要求,如试点使用主体应为试点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而L3、L4级智能汽车可在特定区域内行驶,意味着自动驾驶行业将进入商业化试点新阶段。 (张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