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社会
只签租赁合同不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罚!
【发布日期:2023-06-2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黄凤珍)近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工贸专项执法发现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将公司所属闲置厂房通过签订租赁合同方式出租给多家单位,该公司作为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件中,出租单位未遵守法律法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重出租轻安全,仅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但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仅是“一包了之,只租不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处人民币15000元,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全市各企业负责人,签订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事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不容疏忽大意。


   普法小课堂:

   2023年5月15日,应急管理部公布实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将“工贸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列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