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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启动经营主体歇业备案试点
【发布日期:2023-07-25】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赵堂辉 吴国树)近日,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莆田市被列入经营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地区。即日起,莆田市范围内因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均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歇业备案。

   7月19日上午,某连锁药店莆田下磨门店公司代表叶女士来到城厢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窗口,提交企业歇业备案材料,成功办理了公司歇业备案,成为莆田首家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

   “原本我们是准备要注销企业的,但还真舍不得。”叶女士说,这家门店已经经营了近8年时间,这两年受多重因素影响,不少员工选择跳槽或辞职,加上门店租约到期,新的经营地址又未选定,门店的经营活动受到不小影响。考虑到门店商标字号口碑较好、客流量稳定,所以他们打算暂时歇业,休整一段时间,等人员、场所固定后重新营业。

   哪些情况下经营主体可以办理歇业备案?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经营主体,均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提交《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已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歇业期限由经营主体自行确定,但歇业累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经营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并提交新的《经营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及《歇业备案承诺书》。

   歇业的经营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经营主体在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不影响经营主体资格,不影响经营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恢复营业后,经营主体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取消歇业备案登记,但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经营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经营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歇业制度为经营主体提供了一个‘整装再出发’的地带,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有力举措。”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主体歇业备案期间,其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信息均可保留,可有效帮助有经营意愿的困难经营主体实现暂时“休眠”,既能减轻当前的经营成本负担,又能为今后发展留住“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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