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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发布日期:2023-09-1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玉)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莆田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据悉,该《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规定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总规指引、合理供给、科学管理、共享利用、规范执法、社会共治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停车管理工作格局。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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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方面,《规定》提出,以城市汽车保有量与停车位数量增长率关系为依据,形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科学合理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适时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泊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配建或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在停车泊位设置方面,《规定》提出对医院、学校、体育场等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由属地政府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可以利用周边支路、便道或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可以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在项目尚未利用地下空间的空旷区域,开挖地下空间设立停车场。

   明确了公共、配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原则及要求,提出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停车供给,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自走式立体化改造。

   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规定》细化了停车场智能化管理要求,提出应用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规定》明确了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应遵守的规定。

   停车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停车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由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自主制定。

   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鼓励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按照道路停放高于非道路停放、主干道停放高于非主干道停放、地面停放高于地下停放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差别化收费标准。鼓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设置为免费停车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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