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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国寿以案说险:保单借款要注意,还款时效要牢记
【发布日期:2023-09-2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方晓斌】

【案例背景】

客户Y女士于2005年2月为自己投保了重疾保险。2023年4月Y女士因确诊癌症向保险公司理赔申请,但查询发现该保险合同已于2022年4月失效,保险合同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此,Y女士表示不解,自己的保费几年前已经缴费完了,保单怎么还会失效。经核实,原来是Y女士曾于2015年6月操作了保单借款,至今仍未还款,保险公司每半年均有通过短信提醒还款以及保单失效通知,但其一直未当一回事,最终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扣借款本息而失效。

【案例分析】

若保险合同具有借款功能的,保险条款中均会对借款额度及借款周期进行相应的约定,如Y女士投保的保险合同中,其条款已明确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案例中,虽然保险公司在借款到期时已进行了还款提醒,但仍未引起Y女士的重视,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借款及利息,使得保险合同失效,从而影响了自身权益。

【风险提示】

我们买保险就是为了获取保障,保单借款作为投保人的权益,是可以为投保人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需求,因为没有及时还款导致无法享有保单保障,顾此失彼。

那么客户在申请保单借款的过程中,需要仔细了解借款到期的时间、借款的利率、逾期风险等,在还款到期日之前做好还款准备,只有这样,遇到困难,能够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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