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客户L先生于2016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身故受益人勾选“法定”,后续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不料L先生在2023年7月因意外身故,其儿子向公司咨询理赔事宜,因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按相关规定,需L先生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提交理赔申请,家属感到理赔非常麻烦,最终家属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资料完成理赔申请,对理赔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案中,因被保险人的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故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保险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启示】 到底是法定受益人更好还是指定受益人更好?区别如下: 1.指定受益人的手续相对简单。指定的,赔偿金就是指定人的钱。法定受益人的分配相对来说更复杂。 2.指定最能表达“定向性”,更能体现个人意愿。 3.避免纠纷。这一点最为关键,尤其家庭关系复杂,或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指定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所以,一旦关系变更要及时变更受益人,或是同时指定第二、三顺位受益人。每个家庭的家庭结构和保险需求不一样,受益人的选择也会千差万别。因此,还是要根据自身家庭情况结合专业建议选择最适合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