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黄凤珍)近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4起依法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强化非法违法行为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案例1:某制鞋科技有限公司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 今年8月8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制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在员工上班期间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车间)出口、疏散通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荔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一案双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鞋材加工厂安全设备的安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今年9月22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鞋材加工厂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荔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加工厂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电焊加工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今年9月21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电焊加工店检查时发现,一名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荔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加工店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4:某贸易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今年10月8日,荔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荔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进行“一案双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