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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引纠纷 快速办理解民忧
【发布日期:2024-01-1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柯蕾】

   “太谢谢法官了,真的很负责,依法快速厘清,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一起产品纠纷案件判决后,在秀屿区人民法院,被告诚挚地感谢法官。

   2021年,因自家房屋装修,原告吴某向被告陈某购买了6个房门,现其中一个门出现严重开裂,故吴某认为其买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诉至法院,请求退回其购买房门及门锁的2万元货款,并按3倍赔偿损失。

   法官向被告陈某询问当初买卖经过,其回忆称,吴某买的6个房门,单价是3200元,包括运输、安装,但不包括门锁。后其按吴某吩咐,帮忙购买了门锁。2018年11月,订了货,但是吴某迟迟不要求安装;2021年5月,才从厂里拉回来安装,6月结算。

   “订购时,没有约定质量保修时间,默认一年内负责保修。而且,6个房门里只有1个出现裂痕,我怀疑不是自然原因形成。之前,我起诉过吴某老婆,要求支付所欠货款6590元,经过法院调解后,她先还了6000元,我就撤诉了,时间是2023年4月底,但现在还欠590元。这没过几天,吴某就起诉房门有质量问题。”陈某苦闷地对法官接着说道。

   为快速解决纠纷,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经办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他一边深入了解材料的属性,一边前往现场察看产品情况,比对房门外观,又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买卖经过细节。在吴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在心中反复揣摩、还原买卖过程。庭审日期届至,案件进入开庭程序。

   庭审中,双方对于交易6个房门的事实无争议。案件争议焦点为吴某向陈某购买的房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官从法律法规及双方所提供证据入手,释明产品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应该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在产品责任成立的前提中,需要有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消费者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陈某出示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报告作为证据,证明吴某购买的6个门质量合格,符合出厂要求。吴某对此虽有异议,但无法举证。法官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分析确认以下案情:吴某家中安装该房门至今超过两年,已过一年的默认保修期;且其无法举证陈某存在销售质量缺陷产品或者欺诈的违法行为,以及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吴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

   群众利益无小事,矛盾纠纷“一次了”。本案中,法官不仅坐堂办案,通过庭审组织证据质证,据此作出裁判,还秉持“一件事、一次了”理念,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掌握证据,让当事人“事心双解”,对判决无异议,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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