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于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通过网络平台发送朋友圈等方式售卖烟花爆竹赚取差价,通过快递公司由湖南仓库直接邮寄发货给客户,共销售约200组小型烟花组合,从中获利约1000元人民币。 近日,涵江区应急管理局联合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对蔡某某售卖烟花爆竹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蔡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蔡某某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作出处20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