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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退课引纠纷 能动司法促公平
【发布日期:2024-04-11】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吴艺鸿 柯蕾】

   随着“综合发展”成为越来越多家长与学生的目标,校外培训机构如火如荼地开设。当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培训退课引发纠纷,

家长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


   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游某5300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游某为孩子在某艺术培训机构报班学习,陈某是该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兼老师。两年间,游某分别支付给陈某两次费用,即培训期为2021年至2023年的7000元培训费和培训期为2023年至2025年的6000元培训费。

   2023年1月,陈某因身体不适,便告知所有学生家长可申请退费,但游某选择让孩子继续上课。2月,游某见陈某言行无状,担心其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故向陈某提出解约、退费,但被拒绝。游某无奈下,将其诉至法院。


法官能动司法,

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


   为快速解决纠纷,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秉持小案不小办理念,努力寻找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点,多次组织调解。游某急切地说:“陈某存在过错,我要解除培训合同,让她退还2023年3月以后的学费。”但陈某对此说法完全不认同,辩称:“之前是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上课,我服从政府安排,不能算我的过错,我不解约。”法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但是双方争执不下,致调解无果。

   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由于双方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特性,在一方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宜强制履行,故游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因游某在陈某公告可以退费后,照旧选择上课,故视为游某当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现提出退费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了疫情原因、双方的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可得利益等因素,酌情判定陈某退还游某2023年3月至2025年的部分培训费5300元。


判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提醒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判决生效后,在法官的劝导下,陈某自动将欠款支付给游某,游某向法官连连道谢。

   法官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已就收费规范性问题严令整改,明令禁止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此案中,陈某的预付式交费方式属于收费不合规的情形。另外,消费者以预付费式消费模式购买经营者教育服务时,应当允许消费者作出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的选择。

   群众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需谨慎购买,一旦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一定要坚决说“不”。同时,各类市场主体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在合同中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共同维护预付消费模式的交易秩序,守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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