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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货不成竟指使他人作伪证
【发布日期:2024-05-2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张子敏】

  2021年底,被告人陈某从外地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存放于涵江区梧塘镇某仓库欲对外销售,并雇佣一名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2022年11月底,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内查扣“阿迪达斯牌”贝壳头款运动鞋800双,“耐克牌”乔1款运动鞋828双,“耐克牌”TN1款运动鞋720双。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认定,上述运动鞋的市场中间价499元至89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陈某还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城厢区华亭镇出发途径城厢区324国道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63mg/100ml,属醉酒驾车。

  2023年2月,被告人陈某为了证明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格,指使被告人杨某通过二人互换微信头像,将实际上是被告人杨某发给被告人陈某的出库单,伪造成被告人陈某发给被告人杨某的出库单,并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交给司法机关,欲减轻自己的罪责。后在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杨某核实上述情况时,被告人杨某谎称系买家,故意作虚假证言。之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销售,涉案金额达16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另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罪未遂、自首、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等情节,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三千元;对被告人杨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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