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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使用妻子实名的微信借款 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24-06-16】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通讯员 张慧双】

        微信都是实名认证,若夫妻俩有一方用对方的微信借钱,该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汪某(男)与郑某(女)系夫妻关系,汪某长期使用妻子郑某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2023年8月,汪某以需要处理朋友酒驾事宜为由,通过该微信向朋友蒋某借款2万元并承诺当天下午归还。蒋某经询问后,方知汪某使用的微信账号系其妻子郑某实名注册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蒋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将汪某、郑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汪某、蒋某一致确认案涉借款发生时收款微信实际使用人系汪某,且汪某已偿还借款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蒋某与汪某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凭证,但微信聊天中汪某对借款予以确认并承诺还款,因此,蒋某与汪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双方确认汪某已偿还1万元,现蒋某要求汪某偿还借款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蒋某以郑某与汪某系夫妻关系,要求郑某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案涉借款虽是转入郑某名下微信账户,但庭审中汪某自认借款所涉微信账户一直由其实际控制使用,款项由其私下向蒋某所借,且案涉借款未用于家庭支出;蒋某亦明确知悉该微信实际使用者为汪某,且汪某借款系帮助朋友处理酒驾事宜。故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案涉借款系用于汪某、郑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无法证明郑某对案涉债务予以确认或追认,现蒋某要求郑某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汪某向蒋某偿还借款1万元。

        该案经本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蒋某已知案涉收款微信实际使用人系汪某,故其属于受汪某指示交付借款,汪某与蒋某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郑某对该借款不知情亦未追认,蒋某亦无证据证明该款系用于汪某、郑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无权主张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间借贷领域的一项重要问题,也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常常产生争议之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要条件为共同意思表示。这一规则能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也能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严格审查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微信账号不仅具有收支款项的功能,其更重要的功能在于提供即时通讯服务。贷款人通过微信出借款项时,应在微信上明确借款人的身份。作为微信账号的实际所有人,夫妻另一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实名注册的账号,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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