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等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等5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查,2022年6份至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黄某某等5人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资金转账,为了牟利,仍合伙在莆田市秀屿区某小区内组建工作室,与上家建立跑分群,根据上家安排提供银行卡操作转账,从中抽点获利。5名被告人共向上家提供银行卡13张,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不要贪图蝇头小利,不出售出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这些重要的身份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自己会成为犯罪的“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也会导致他人被骗,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