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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贩卖爆火的“思诺思”,获“刑”!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涵江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网络贩卖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4-06-27】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陈诺 刘晓钦】

  在第三十七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禁毒斗争,依法履行禁毒职责和义务,进一步推动形成全民行动、禁绝毒品的良好氛围,涵江法院于6月25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网络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唑吡坦是我国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境外社交软件“X”(即“推特”)发布贩卖酒石酸唑吡坦片(商品名“思诺思”)广告。

  3月间,“阿明”在“X”软件看到上述广告后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阿明”购买酒石酸唑吡坦片作为毒品替代品使用,仍同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售卖酒石酸唑吡坦片1盒共计7片给“阿明”,并通过快递邮寄至莆田市涵江区“阿明”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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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利交易后,被告人刘某某又通过快递向“阿明”邮寄出售11片酒石酸唑吡坦片。但因“阿明”提出修改地址,被告人刘某某便要求快递退回,其在江西省上饶市一家店门口取回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上述11片酒石酸唑吡坦片。经鉴定,上述酒石酸唑吡坦片中均检测出唑吡坦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欲购买毒品替代品,仍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二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第二次贩卖毒品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且毒品未流入社会等,可以从轻处罚。

  涵江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屡上热搜的“思诺思”究竟是什么?是“药”还是“毒”?

  “思诺思”是“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的简称,其中含有的唑吡坦成分属于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用于治疗偶发性、暂时性和慢性失眠症。麻精药品具有强大的止痛、镇静等作用,但同时也具有较强的致成瘾性和依赖性,一旦滥用,可能变成毒品,严重危害社会。因此,麻精药品的生产和使用均受到严格的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此,贩卖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也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有的人认为只卖了少量的“思诺思”,为何构成贩卖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即使买卖的“思诺思”数量较少,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不仅严重侵害人的机体和意志、破坏家庭幸福,也严重消耗社会财富、毒化社会风气。本案是一则典型的警示教育案例,促进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形成安全用药和遵规守法的意识,切实增强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

  在此,提醒各位公民: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近年来,涵江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对毒品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犯罪,积极延伸禁毒综合治理触角,营造全民禁毒的法治氛围,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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