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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借条去起诉,为何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4-07-18】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戴慧敏 柯蕾】

   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许某虽持有借条,但因缺乏实际资金往来证据且借条存在多处疑点,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此案提醒公众,在民间借贷中,除借条外,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原告许某到法院起诉称,被告欧某因经济周转需要,向自己借款8万元,欧某收到款项后,出具了借条。

    在庭审上,欧某难掩怒气地辩称:“我和他并不相识,不可能进行借贷,更不用说是无息的。我没有出具过借条,而且涉案借条的主文和签字间隔太远,根本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写的。再说了,许某提供的证据中,那份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之前和他岳父一起做别的事情时,遗留下的,被他拿走了。恳请法院查清事实!”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认真调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再结合法律和经典案例后,心中有了数。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存在以下疑点,许某自述借款时,欧某家庭较困难,且两人并不相熟,但借出较大金额的8万无息借款,不符合常理;其次,借条部分书写诡异,字数不多,却存在三个人的笔迹,不符合正常书写习惯;再者,借款已8年多,许某从未向欧某催讨过,不符合一个债权人的正常心态。

   答辩时,许某对上述疑问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答辩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借款并提供了借条,但借条对应的资金无任何资金往来凭证及银行流水信息,且借条书写格式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主文和借款人签字也不是同一时间同一人书写,8年多都没有催讨,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许某对欧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需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等事实,否则将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此外,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向他人出具借条即为他人设立债权,应该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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