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力,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长期以来,“执行难”已成为一个社会顽疾,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2021年7月,被告人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扣除已支付给王某的5325元外,尚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被告人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2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于同月22日生效。 2023年1月,荔城法院决定对该案立案执行,后向被告人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方某一直未履行。 为了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在二审诉讼期间,被告人方某就将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的一处房产出售,获得售房款136万余元,后用于购买保险、支付子女高额学费、偿还个人债务等开支,并转移部分售房款到妹妹银行账户,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7月,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方某提起公诉,最终,方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