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荔城法院就被害人林某甲与被告人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林某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8万余元,并自2020年7月起至林某甲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给林某甲抚养费1000元。 之后,林某乙一直未按判决按时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林某甲遂于2021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向林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而林某乙依旧未履行支付义务。 2021年10月中旬起,林某乙将其经营的6亩土地出租,共收取租金17万元,其中有15万元转入林某乙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内。在2022年,林某乙又以相同的方式获取钱款12万元。经查,林某乙一直未向法院申报上述情况还将所得收入用于返还个人普通债务、日常生活开销等,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 2023年11月,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林某乙提起公诉。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审判决后,林某乙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必要的物质条件,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抚养费。作为父母不抚养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不仅会遭受道德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拒付支付抚养费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伤害孩子心理健康,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本着对子女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履行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