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为践行木兰溪治理理念,深化拓展“三争”行动,持续推进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涵江法院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开展系列木兰溪入海口湿地红树林保护活动。 成立湿地红树林保护区 8月12日,涵江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三江口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及部分单位代表出席揭牌仪式。区法院院长林青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姚舟,区公安分局副政委陈钊晗分别在揭牌仪式上致辞讲话。 “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位于涵江区三江口镇的莆田木兰溪口省级湿地公园内。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总面积815公顷(湿地面积793.74公顷),属于典型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以黑脸琵鹭、黑嘴鸥等珍稀濒危鸟类和红树林及其滨海湿地为主要保育对象。其中红树林具有为生物提供栖息地、预防和减少风浪灾害、促淤保滩与造陆、净化大气与海洋环境、维护海岸景观等作用,素有“海上森林”“海岸卫士”之称。 设立“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主要是针对部分因无法进行原地生态环境修复的破坏生态资源案件,通过委托第三方在“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补植红树植物,即“造林增汇”蓝碳替代性修复方式,有效推进湿地生态环境治理。 签订共建协议 揭牌仪式后,各协作单位就做好“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交流,并共同签订《关于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主要规定了建设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的协作原则、协作内容及协作机制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可以在“湿地红树林保护区”进行红树植物种植的替代性修复,即“造林增汇”蓝碳修复模式;二是办案单位可以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湿地保护专家库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成果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三是推行“生态+执行”模式,办案单位应当对涉案生态环境修复进行监督、验收和效果评估工作。 该“意见”的签订,是蓝碳替代性修复模式的创新,也是依法打好生态环境治理“绿碳+蓝碳”双碳组合拳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府院联动机制,有利于优化木兰溪流域生态司法保护,推动形成更科学完善的环境资源多元保护格局。 蓝碳替代性修复 近期,涵江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在涵江区江口镇新墩村兴化湾(俗称网红海)附近海域使用禁止的导陷建网陷阱捕捞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现场查获渔获物若干,经鉴定,涉案渔获物价格认定为1121元,被告人应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11210元。 因“网红海”环境整治,本案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无法原地修复,涵江区法院责令被告人通过采取等价异地替代性修复方式,委托第三方在“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种植红树植物,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这种方式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有效发挥“木兰溪口湿地红树林保护区”在生态修复和法治宣传方面的示范性作用。 下一步,涵江法院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凝聚更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推动湿地红树林保护工作,为木兰溪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木兰溪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