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部分校园周边商铺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禁售标志或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让未成年人远离香烟危害,打造清朗“无烟”环境,该院联合城厢区烟草专卖局、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走访辖区内校园周边商铺、电子烟专营店等,重点检查销售主体是否存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等情况。针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城厢区烟草专卖局、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保护未成人免烟侵害座谈会。座谈会上,三方就如何妥善解决校园周边商店销售香烟、如何有效预防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等主题进行了交流。此外,该院还联合城厢区烟草专卖局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向辖区部分学校的学生分发禁烟宣传手册,讲解电子烟的成分及危害、如何抵制电子烟诱惑等相关知识,提升未成年人对电子烟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抵制电子烟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