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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非法牟利!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4-09-2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通讯员 林昭霞】

  红塔山,软云烟,中华……包装精美,“血统”却不一定正宗。一些人为了挣“快钱”,低价购入假烟后,再按市场价卖出牟利,导致假烟流向多地。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卓某某、石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同案人阿辉(另案处理),后于2022年2月在漳州市云霄县购买假冒且伪劣的某品牌卷烟并以每条40元的价格销售给阿辉。后阿辉心生“贩卖假烟发大财”一计,便充当中间人介绍吴某某和卓某某二人认识,提议由卓某某帮忙收取假烟,并对假烟进行重新打包、伪装,再邮寄给阿辉指定的地址。

  于是,这条“发财链”便生成了,由阿辉通过其本人或卓某某向吴某某微信下单购买卷烟,吴某某负责雇佣司机将卷烟运给卓某某,再由卓某某、石某某共同将卷烟运至莆田一小区进行重新打包、伪装后邮寄到指定地址,卓某某扣除相应的包装费、邮费等费用后,再将货款转账给吴某某提供的账户。

  2024年4月2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卓某某、石某某等人,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卷烟5000条、烟丝50斤。同年7月28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卓某某、石某某销售假冒且伪劣卷烟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4.9655万元(其中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涉案某品牌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裁判结果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卓某某、石某某伙同同案人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三被告人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9655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均已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城厢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卓某某、石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因假冒伪劣烟草的外观仿真度较高,一般消费者难以辨认真伪,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生产、销售伪劣烟草。生产、销售伪劣烟草的行为不仅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可能涉嫌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香烟时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一旦发现购买到伪劣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及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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