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泄个人情绪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近日,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4年3月初的一个晚上9时许,王某因村干部对其承诺的邻里纠纷调解未完成,深感受骗欲泄私愤,于是王某在酒后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摩托车油门打开,将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放出任其流淌,同时在小区内大声诉说委屈,称要同归于尽,随后王某用打火机点燃流淌在地面上的汽油,火势迅速爆燃,所幸周边邻居迅速反应,立即用灭火器等灭火装置将火灭掉,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一辆电动车被烧毁以及该栋二楼阳台下方板块被熏黑。 案发后经鉴定,上述电动车及房屋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四千余元。被告人王某为发泄个人情绪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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