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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刻铭记 与法同行
——涵江法院发布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24】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通讯员 陈诺 陈桂煌】

       近期,涵江法院开展主题为“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审结一起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发布典型案例,营造全民学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

       2020年6月起,被告人李某在涵江区自己经营的店铺内,明知从同案人处购买的“金蚂蚁”“黑金刚”“冬虫夏草”等保健品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仍以15110元人民币购进并加价销售给他人。上述保健品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指出,“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且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进食品,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打着保健品旗号公然售卖给不知情的消费者,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本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切断生产及销售源头,预防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法官提醒,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觉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商行为,切勿以身试法。作为消费者,在选择保健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信誉较好、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正规销售商店、超市、药店和保健品专卖店购买,切勿轻易购买上门推销或非法经营场所的产品,也不可轻信街头巷尾身穿白大褂的“游医”和所谓“专家”的权威推荐,更不要通过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品,以免上当受骗。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要擦亮眼睛,全面了解经营者的资质信息,警惕商品推销中的“专家推荐”“免费试用”等噱头,避免因贪图小利致使健康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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