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某鞋业有限公司成型流水线部分工人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外对鞋面刷白乳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为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磋商函。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已对该公司及其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按法律规定对排放的有机物废气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