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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丢了钱财失自由
【发布日期:2024-11-10】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通讯员 郑昇莹 翁丽芬】

  晚报讯 男子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低价收购,揣着明白装糊涂,为犯罪分子提供销赃渠道,终让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林某在仙游县经营一家五金店,平时与自主经营建材批发的张某有业务往来。范某受雇张某担任送货员,日常按照张某指示将林某购置的货物送到其店内。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范某利用工作便利,先后七次从张某存放建材的仓库内,秘密窃取不同规格的电线,后拿到林某所经营的五金店转卖。林某明知这些电线来路不明,可在利益的驱使下,还是将这些电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行收购,并售卖给其他顾客,从中非法获利9000余元。

  天网恢恢,范某因多次盗窃电线,被张某当场抓获后交由警方,警方顺藤摸瓜将收购赃物的林某一同抓获归案。案发后,林某才真正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退赔被害人范某经济损失。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据此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收购赃物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明知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即属于法律严厉打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无论是相关行业从业者还是普通群众,在生活中都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对于他人提供的来路不明的财物,绝不能贪图小利或抱有侥幸心理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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