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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高效调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日期:2024-11-13】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黄琳芳】

  核心导读:近日,涵江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涉台、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这起案件中,涵江法院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以 “速立、速调、速结” 的高效方式,完成了 9 方共 16 个主体的责任分配,并当场履行调解协议。此次高质高效的化解,既为少年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又让台胞感受到司法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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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驾驶,飞来横祸

  “砰 ——”2022 年 12 月 23 日晚,台胞陈女士如往常一样散步时,突然被撞倒在地,足部骨折。经调查,系未成年人唐某、苏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后,摩托车甩出撞到陈女士致伤。交警认定,轿车驾驶人唐某无证且高速驾驶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无准驾记录驾驶负次要责任,陈女士无责任。此后,陈女士因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四万余元。

  责任不清,赔偿难追

  陈女士认为,唐某和苏某系未成年且无证租车,是吴某和邓某帮忙租车;陈某无准驾记录驾驶摩托车,朱某出借摩托车均有过错,故唐某、苏某、吴某及三人的法定监护人、邓某、朱某、陈某、租车公司、轿车车主、轿车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案涉当事人较多,责任难以厘清。陈女士在收到唐某的 15000 元赔偿款后,各方当事人对剩余损失的赔偿一再推诿,遂诉至法院。

条分缕析,一一突破

  涉台专办法官陈蓉蓉接手案件后,立即对案涉人员身份及租赁、委托、保险合同等关系进行梳理,发现三个难点:一是案涉小型轿车虽有投保交强险,但需要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先行赔付再向相关侵权责任人追偿,有可能引发新案,时间长、效率低;二是案涉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金额不能按比例分割,需单独划分,金额计算复杂;三是案涉人员较多,事故损失较大,摩托车驾驶人陈某、轿车车主许某均已提起诉讼索求赔偿,当事人向法院表达经济压力较大。

  为此,陈蓉蓉法官决定尝试通过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谈,以帮助陈女士尽快拿到赔偿,为这场事故画上句号。经过仔细分析,陈蓉蓉法官按照 “确定赔偿责任人 —— 划分赔偿责任比例 —— 协调赔偿金额” 的思路逐一打电话沟通。经过十余天近百通电话的努力,各方当事人最终同意由法院组织调解。

  为充分把握台胞当事人的权益和情感诉求,涵江法院在正式调解前联合涵江区台办召开案件分析会,并邀请台胞调解员参加。区台办工作人员和台胞调解员充分肯定了法院的调解方案。

  刚柔并济,及时化解

  此次调解部分当事人通过 “云调解” 参加。涵江区台办主任耿明华、涵江法院副院长林艳艳、江口法庭庭长钟晓珍、台胞调解员张胜兴旁听了此次调解,并对案涉当事人进行了相应的警示教育:

  一是未成年不是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挡箭牌,切勿心存侥幸寻求刺激、触碰法律底线。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要关心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成长变化,及时引导、及时规劝。

  二是人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无证驾驶、高速驾驶轿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是违法的,切勿拿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开玩笑。

  三是不能将朋友情义凌驾于法律之上,应正确认识 “帮忙” 租车的本质是纵容朋友犯错,害人害己。事故发生后,面对错误要勇于承担责任,主动沟通,及时化解。

  最后,因租车公司出租案涉轿车的相对方是邓某,系成年人,租车公司及案涉小型轿车车主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故陈女士同意撤回对租车公司及案涉小型轿车车主许某的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按法院确定的赔偿份额直接当场向陈女士赔偿,保险公司无需在投保范围内先行赔偿。陈女士亦同意按较低标准计算护理费、误工费等,各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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