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是法律赋予罪行较轻的罪犯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然而,有些罪犯却不知珍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以身试法、触犯新罪,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据悉,罪犯曾某曾因犯盗窃罪,于 2024 年 2 月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24 年 8 月 26 日晚,曾某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见一户人家家中无人,再次实施盗窃。随后,曾某用自家钥匙打开被害人家大门的挂锁并进入其中,再用一把螺丝刀先后撬开被害人房间内的柜子,但因未能找到值钱财物后离开现场。 本案中,曾某系采用非法手段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 “入户盗窃”。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实施同种类型的盗窃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故检察机关已依法对其予以批捕。曾某面临的将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