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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豪车致损失,赔偿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25-01-09】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曾铮滢 黄慧珊】

  【案情简介】

  案外人王某拥有一辆玛莎拉蒂小型轿车。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A公司与王某达成约定,由A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管理并对外出租,若因出租致使车辆受损,A公司有权向侵权人提起诉讼。2023年10月底,程某某向A公司承租该玛莎拉蒂小型轿车,双方约定:每日租金750元;租赁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承担除保险赔偿外的全部经济责任,且需向出租方赔偿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驶期间的租金以及车辆资产贬值费。程某某承租上述车辆后,将其转租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某。两日之后,李某某无证驾驶该车辆,因操作不当撞向路边石墩,引发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上述车辆的维修费用达22万余元。此后,A公司与程某某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遂将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以及车辆资产贬值费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存在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在本案中,A公司选择主张车辆租赁合同违约责任,A公司与程某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程某某作为承租人理应依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然而,程某某擅自将涉案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某使用,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程某某未依约定的方法或依照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故而,法院判决程某某赔偿 A公司车辆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及车辆资产贬值共计27万余元。程某某承担涉案车辆的损失后,其因本案所承担的合同责任,可依法向实际责任人李某某主张权利。

  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有权择一主张。当事人以一个请求权提起诉讼,即意味着通过诉讼程序吸附了其他请求权,在法院对已提出的请求权作出实体判决后,当事人不能再以另外的请求权提起诉讼。就本案而言,若A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便可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李某某、机动车管理人程某某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A公司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A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方程某某主张违约责任,在程某某承担涉案车辆的损失后,可依法向实际责任人李某某主张权利。因此,不同的诉讼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当事人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审慎作出抉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蓬勃兴起,为更好地实现租赁合同目的,规避矛盾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对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标准、停运损失、维权支出、维修费用等关键条款予以详细约定。车辆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前,需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及驾驶资质,并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将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承租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谨慎驾驶,切勿将租赁车辆转借或转租他人,以免承担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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